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
2009年全省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鄂新出发[2008]24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
        2008年,我省各级印刷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总署和省局关于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周密部署,严格标准,将审核登记工作与法规培训、警示教育和推进发展相结合,与推荐评选“全省印刷企业50强”相结合,高质量完成了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受到总署的肯定,总署工作简报专题转发了我省做好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经验。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总署关于尽快构建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及省局“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发展”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09年元月1日起,开始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年度审核登记。现将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印刷业构建“四大准入”管理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审核登记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含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审核登记的时间
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起止时间为2009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
        四、审核登记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省新闻出版局、市(州)新闻出版局、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刷复制业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按要求参加出版物省优产品检测认定;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6.  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一个年度内未承印5个品种的出版物;未参加省优产品检测认定。
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为一年。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审核登记的要求
        1、印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2、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内部资料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登记;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印打印单位由各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2009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1)、《2009年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制;或由企业自行在省新闻出版局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hbnp.gov.cn/
        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工作的企业,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先行审核,并在《2009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中“印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统一报省局办理审核登记。
        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委托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局审核审批有关印刷企业的通知》(鄂新出发[2006]236号)的要求,审核登记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将其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职工人数、联系电话、工业产值等信息)汇总,填写《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文本(详见附件4)报省新闻出版局。
        八、审核登记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2009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2009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和意见。
        (三)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2009年审核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汇总统计资料,对日常监管和推进发展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填写《印刷复制管理工作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5),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2009年各地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印刷复制管理工作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5),属于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的企业《2009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与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于2009年4月5日前,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四)省新闻出版局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和专项(内部资料印刷)企业,统一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免费刊登公告,由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在当地邮局订1份《中国新闻出版报》,各地新闻出版局将复印的订报发票收齐后交省新闻出版局送报社刊登审核登记公告。
请各地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审核登记期间,省新闻出版局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许济华 王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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