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购销市场秩序,促进图书发行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治理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以下简称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是指在图书购销活动中,经营、发行单位或个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记录全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并在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网(http://www.whnpw.gov.cn)、武汉市教育网(http://www.whjyj.whjy.net)上公布。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各级图书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以各种名义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准入资格、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在出版物批发、零售、展销及参加出版物投标,特别是在教材、教辅资料的发行活动中,以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行贿行为;
(四)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建立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由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填写登记表,并同时向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 区级检察、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对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在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或收到区级单位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报市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以及区级单位报送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
第九条 被认定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公布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公布期限为2年;
(二)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的,公布期限为1年。
第十条 对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期内,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不得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一条 行贿人被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后,其所在单位一并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在将有关单位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前,公布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
第十二条 从事图书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总(母)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子公司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母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和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记录和公布。
第十四条 因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被记录和公布的,自公布期满起,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依法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或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
第十五条 武汉市(区)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开展图书购销活动前,应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提出不得有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的条件;在对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查询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存在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公布期内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进行购销活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图书发行、经营单位资格年审的依据之一;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图书发行、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新闻出版、教育、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区(含开发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不按规定通报、记录和公布相关信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市新闻出版、教育、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和研究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2日
附件
武汉市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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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人
基本情况 |
涉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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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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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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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受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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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性 质 |
总(母)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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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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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人
基本情况 |
涉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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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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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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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受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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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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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次数 |
累计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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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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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金额 |
行贿款物或其他利益折合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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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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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市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本系统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应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送市新闻出版局和市教育局记录和公布。
市新闻出版局传真电话:85779857 电子邮箱:fu1689@163.com
市教育局传真电话:65608496 电子邮箱:zlsyhl20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