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新出〔2005〕15号


武汉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出版物展销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区新闻出版、文化、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出版物经营单位未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店在大型商场及超市门前,学校、公园、居民小区内等非经营场所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而有的单位为了收取场地租金,随意出让公用场所接纳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摆摊设点进行出版物营销活动,致使一些无证经营者和不法书商混迹其间,乘机兜售违禁、非法、盗版出版物,严重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出版物属精神产品、特殊商品。出版物展销也是一种经营活动。对出版物经营活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展销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时间长短,都必须事前报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出版物展销活动,须分别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有关单位也不得租赁场地给其摆摊设点进行出版物展销活动。
    二、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场所(除全市重大活动要求举办的展销活动外),必须是有关方面审核批准的商用场所,不得占用其它公用场所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
    三、申请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展销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租用场所证明、相关的管理措施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其他部门办齐相关手续。
    四、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禁展销违禁、非法、盗版出版物;严禁制作和散发虚假宣传广告。
    五、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版物展销活动的监管,对未经审批举办的出版物展销活动,要及时坚决地予以制止,并依法对主办、承办单位进行处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