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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闻出版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现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武汉市新闻出版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领导 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市扫黄打非办主任、助理巡视员。 二、接待群众来访时间、方式 局领导应直接参加接待群众来访活动。接待群众来访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以预约为主;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发生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和重要信访问题,有关局领导直接到现场对话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待群众代表。 三、接待群众来访地点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安排在局信访接待室。 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一般根据群众反映的内容和要求,视情选择地点。 四、接待群众来访内容 (一)对我市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及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全局重大决策决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以及中心工作、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难点问题。 (四)涉及多单位的信访问题或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涉及局管干部工作作风和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群众越级赴省、赴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局领导出面接待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七)其他需要局领导接谈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接待群众来访处理原则、方法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 (三)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四)当即办理原则。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应直接解答并责成相关处室即时办理。 (五)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访领导提出处理原则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 (六)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接待群众来访确定事项的办理回告 (一)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确定受理的事项,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有关承办部门难以处理的重大信访事项,应向局接访领导写专题报告,由局领导研究处理。 七、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局办公室是负责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 (一)确定信访人。根据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和局领导的分工,从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中进行筛选。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步核实。 (二)制订接待方案。提前一周向有关接待信访群众的局领导报送相关接待方案,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方式,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初步处理建议,以及参与接谈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接待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组织接待活动。通知信访人和参与接待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指定的接谈地点候谈。维护接待秩序,做好接谈记录,整理《接谈纪要》并报接访领导批准后,分发有关承办部门、单位。 (四)督办反馈。对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反馈,督促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有关接访领导。 (五)汇总通报。每年对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活动的情况及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书面报告局党委。对在承办信访事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反映的意见、建议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信访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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