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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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