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条
许可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79、652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