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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条 许可条件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79、652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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