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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7.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机关的批准申请文件; 3.出版单位章程; 4.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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