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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1.申请书; 2.拟创办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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