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1.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