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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1.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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