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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3.机构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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