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报纸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报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机关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报纸变更主管机关应由其主管机关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机关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及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1.变更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