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报纸变更刊期由其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变更刊期后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