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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报纸变更刊期由其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变更刊期后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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