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期刊创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创办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业务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5.有与所办期刊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等出版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6.符合国家关于期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据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根据需要组织评估论证及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期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向所在地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2.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5.资金来源;
    6.创办必要性分析;
    7.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8.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二)出版单位章程、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6521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