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期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由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由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5.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二)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三)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6521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