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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刊期变更为周刊(包括周刊以下),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变更理由; 2.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3.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5.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652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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