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变更刊期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解放军系统期刊变更刊期,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方单位期刊变更刊期,由期刊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刊期变更为周刊(包括周刊以下),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报程序同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变更理由;
    2.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发行范围及方式;
    3.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4.期刊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5.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6521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