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期刊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解放军系统出版增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批。(该许可事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地方单位出版增刊,由期刊主管机关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拟出增刊文章目录(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册本刊发表时间) 2.增刊总字数、印数、页码、定价、出版时间、承印单位。 3.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电话:010—65212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