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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促进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责任,是依照有关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授予的职权,我局实施新闻出版(版权)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闻出版局(武汉市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1]210号),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含出版、印刷、复录、发行等)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审核并负责向国家和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报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和出版物复制、总发行单位;审核、申报建立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审核、审批设立印刷企业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审批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内部图书。 (四)组织审读、审看(听)各类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 (五)监督管理全市印刷业(含包装装潢印刷),制定印刷业管理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印刷活动和非法印刷品。 (六)管理全市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市场,并制定管理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拟订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出版物市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音像事业。 (八)负责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协调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核、申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合同仲裁等机构,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或协助国家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十)管理局直属单位。 (十一)参与制定我市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 (十二)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科技发展和标准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局内设机构及职责是: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全市出版物市场,制订全市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部署重要出版物的宣传、发行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新华书店的发行工作,规划发行网点;审批和核发图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指导全市性的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负责出版物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二)印刷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印刷业、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归口管理全市印刷行业,制订全市印刷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核、申报建立出版物、包装装潢、专项许可印刷企业;审批、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负责出版物印刷活动的监管,查处违规承印出版物和印制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负责印刷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书报刊印刷产品的质量监督;审批内部图书印刷;审核新建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单位并承办报批工作;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科技发展和标准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科技工作。 (三)报刊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报纸、期刊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市属报纸、期刊,制订本市报纸、期刊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对新办或停办报刊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负责对本市公开和内部报纸、期刊的审核、上报、登记;组织对报纸、期刊的审读;负责本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和记者站设立审核的有关工作;参与报纸、期刊职工队伍培训;查处违反报纸、期刊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版权法规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制订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协调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审核、申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合同仲裁等机构;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或协助国家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五)出版物市场稽查队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对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查禁、收缴非法出版物,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责任人,应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内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开、公平、高效、优质、廉洁的原则,依法行政。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层级责任制度,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局长是总责任人,分管行政执法业务的副局长是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的处室是主要责任单位,其处室负责人是责任人,处室分管有关业务的干部是岗位责任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以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和复议制度。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 第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责任人可对管理相对人立案查处,查处过程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同时参加,个人不得单独行动。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先由岗位责任人填写立案报告,经处室责任人审核后报有关主要责任人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许可、鉴定、发证等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涉及局有关责任处室责任的,主办处室应会商有关责任处室或按规定提交有关审批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在确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对处罚有不同意见的,应提交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设记录本,认真登记举报、投诉、申述,并及时处理或报告上一级责任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投诉失职、玩忽职守或发生行政处罚错案,责任处室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属于故意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的案件,由局有关部门调查,报局党委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活动中暂扣和罚没的财物,责任处室应按局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不得截留、私分、损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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