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听证规定

   第一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为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证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罚款数额较大(个人一万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列支。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书材料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自行撤销听证申请。
    第九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委员会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委员会人员应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和参加听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掌握听证进程,维持听证会的秩序,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负责;
          (二)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及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三)依法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听证程序结束后,经听证委员会讨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