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可以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复议申请:
     (一)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封存、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七)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属于本局管辖的受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并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电话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请复议的日期。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十日内应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告之理由。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把行政复议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已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局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